一、农户、种子生产合作社和种子企业等开展的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对其投保农业保险应缴纳的保费,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补贴比例执行。
二、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保险责任应涵盖制种面临的自然灾害、病虫害以及其他风险等导致的产量损失或质量损失,保险金额应为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为实际土地经营者,如实际土地经营者的制种生产风险已完全转移给种子生产组织的,种子生产组织也可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三、符合规定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的种子品种,由各级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负责以适当方式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各级农业及种子主管部门应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标的审核确认,以及灾因鉴定、损失评估等工作。各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要指导保险经办机构做好保险产品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四、三大粮食作物制种纳入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目录涉及的预算管理、机构管理、监督检查等事宜,适用《补贴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投保农业保险的三大粮食作物制种,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各地应结合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划重点!制种保险政策关注四点:
(一)保险标的。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目录的制种为,符合《种子法》规定、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或经当地农业部门备案开展的水稻、玉米、小麦制种,包括扩繁和商品化生产等种子生产环节。保险责任除普通的自然灾害、病虫害外,还包括其他可能导致质量损失的各类风险,如花期不遇、自交结实等。
(二)补贴比例。为保持政策统一,补贴比例按照《办法》规定执行,即在省级财政至少补贴25%的基础上,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补贴40%、对东部地区补贴35%,对新疆兵团、中央直属垦区、中农发集团等中央单位补贴65%。
(三)保险金额。与普通大田作物相比,制种生产成本已处于相对较高水平,针对制种的农业保险技术也较为复杂。在开展初期,为有效规避道德风险,制种保险的保障水平为直接物化成本,暂不包括地租成本和人工成本,后期可随着试点经验的积累,研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部门协同。《农业保险条例》提出,我国农业保险按照“协同推进”等原则开展,尤其在制种保险中,确认保险标的、厘定保险费率、认定保险责任等诸多方面,专业性较强,需要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专业优势,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同时,为有利于投保农户等更好理解保险合同内容,保险经办机构应使用保险监管部门统一发布的示范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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